近日,海盐县环保局组织召开一起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陈述、举证与质证。
当事人海盐县武原街道某废旧物资收购部主要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和加工,经营过程中产生含废线路板、废石棉、含油抹布、油泥等危险废物。2016年3月7日,当事人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拆房户朱某某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废5车约30吨进行处理,朱某某联系做运输生意的郝某某,将固体废物运至通元镇雪水港村建新组朱某某承包的拆迁工地,将其中的两车进行倾倒并填埋,其他3车因受到举报被及时制止。经分拣过磅,危险废物数量为8.76吨。
2017年8月,县环保局根据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对废旧物资收购部工作人员魏某某、个体拆迁户朱某某等擅自处理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县环保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县环保局于2017年9月29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废旧物资收购部随即申请听证。申请人认为,其处置的垃圾不是危险废物,如果是8.76吨危险废物的话,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也不会对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魏某某作出免于刑事处分的决定,且未对申请人处置的垃圾进行必要的、合法鉴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
在此次听证会上,当事人进行了申辩、质证,并就异议方面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案件调查人员就有关提问一一回复。经过双方的辩论陈述、几番举证与质证后,申请人与案件调查人员针对案件的初步处罚意见作最后陈述,县环保局将根据听证情况,并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海盐县一直以来严格推进环境执法,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与此同时也注重不断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多方监督环境执法,今年初以来已举办多次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会。”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听证会的召开,不仅对其他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将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对规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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