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桥公安分局蓬街派出所执法人员会同路桥环保分局执法人员、蓬街镇工办人员,对位于路桥区蓬街镇赛龙村三区112号西面的氧化加工场进行检查。该加工场南面大门紧闭,执法人员绕道北面的小门进入加工场内。
经查,现场有电解槽一只,清洗槽一只(每只清洗槽均含四个小槽),酸桶若干,清洗桶若干。电解槽北侧、东侧水泥板上共有三个渗漏点,执法人员用工具撬开地面水泥后在底下发现一个渗坑,该渗坑为泥土质,无任何防渗防漏措施。该加工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擅自建成氧化项目并已投产,产生的废水通过渗坑渗漏形式排放。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加工场进行查封。
经采样监测分析,电解槽北侧渗漏点水样总铜1.12mg/L,清洗槽东侧渗漏点水样总铜0.81mg/L,均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的水污染排放限值(总铜:0.5 mg/L)。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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