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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划定海洋生态红线

发布时间:2017-11-04 07:34:39 来源:浙江在线 记者 陈铖 江帆 记者 陈铖 江帆

浙江在线11月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陈铖 江帆)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以下称《方案》),明确把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辖范围,要求严格落实红线管控措施。

《方案》划定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区共105片,总面积约14084平方公里,占管理海域面积的31.72%;划入生态红线管理的全省大陆自然岸线总长约748公里,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为35.03%;划入生态红线管理的全省海岛自然岸线总长约3509公里,全省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为78.05%。

《方案》明确红线区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大类:禁止类红线区内禁止一切开发活动,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和预留区以及特别保护海岛中的领海基点岛,占全省所辖海域面积的1.73%。限制类红线区主要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适度利用区、重要河口生态系统、重要滩涂湿地、重要滨海旅游区、特别保护海岛等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

据悉,海洋生态红线经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确因国家、省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此外,在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毗邻海域进行项目建设时,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应做好海洋生态红线的符合性分析。

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沿海各级政府是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责任主体。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制定省级海岸线整治修复地方标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洋生态红线实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严厉打击各种涉海违法开发行为。

在管控措施方面,红线划定后,我省将在保障海洋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根据海洋生态红线类型、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和保护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区分类制定差别化管控措施,全力打造浙江“海上大花园”。

标签:海洋责任编辑:仲瑶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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