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
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一家煤焦油作坊,在无许可手续和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600余吨,产品含有毒物质,生产过程产生大量刺激性气味,严重污染环境。经依法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作坊老板等4人获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产品系危险废物卖出200多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起,邓文平从夹江县多个瓷砖生产厂处收购HW11精(蒸)馏残渣,俗称煤焦油,并运输至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的厂房内进行分装和转卖。其间,为分离煤焦油中的水分以及便于装运,邓文平对其中部分煤焦油进行加热处理。邓卫平、邓良如和马成才均受雇于邓文平,协助其进行运输、加热、分装煤焦油。
2016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对该生产场所进行查处。之后,邓文平等人仍未停止煤焦油的加工。2017年1月,东坡区环境保护局和东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对该生产场所共同进行查处。当场对生产设备进行查封,扣押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另有200余吨煤焦油已被邓文平加工后转卖。
经多名专家证人向法院证实,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易挥发。对煤焦油的加工和处置应当在完全密闭的情况下进行,所残留的物质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案发后,邓文平等4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或者大部分不法事实。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成争议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就邓文平的煤焦油作坊不具备危废品处理相应资质、生产过程不符合相关规定、排泄处理没有环保装置等逐一举证。
具有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的证人出庭作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及工作经验对煤焦油的基本属性、主要加工工艺、所含物质的危害性等进行了描述。
邓文平等4人的律师从生产时使用了密封装置、没有准确监测数据证明带来的实际危害、适用旧的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辩护。
法院认为,本案系当地村民因煤焦油加工过程中散发的臭味难闻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由此案发,证实污染后果已经发生。庭审中的大量书证、物证证实,在案发现场查获的物品系危险废物煤焦油,且数量巨大。邓文平等人用于加工煤焦油的设备和方式均不符合国家规定。根据来自环保部门、再生能源利用公司、环境治理公司的5名专家证人的证言证实,煤焦油在常温下及加热环境中,释放的有毒有害物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煤焦油加工过程需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密闭环境下进行,且对排放物和残留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庭认为,邓文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三至七年量刑。考虑主从犯及自首等因素,法院当庭判决:邓文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被告人邓卫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被告人邓良如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马成才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同时禁止3人在缓刑考验期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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