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将北京五环路以内区域(含五环路)由“限制燃放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区域”。
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05年9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对原有的禁放政策作了调整。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颁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2月23日,北京根据国务院《条例》对《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简易修订。
为了适应北京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2017年再次修改《规定》,调整禁放范围、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和改善北京环境质量。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介绍,此次修订围绕扩大禁放区域这一重点问题,本着“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首都公共安全”的目的。
本次修改,将五环路以内区域(含五环路)由“限制燃放区域”调整为“禁止燃放区域”,并要求区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五环路以外地区的特定区域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区域。
根据修改决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修改决定称,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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