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即将实施,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我市绿色发展和建设浙江生态屏障、现代田园城市、美丽幸福家园提供了法治保障。
我市此次制定的法规紧密结合衢州实际,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和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城市绿化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彰显衢州特色。《衢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共二十条,对政府和部门职责、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管理、发展立体绿化、占用城市绿地处置、迁移砍伐树木等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清晰界定城市绿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以避免工作缺位与推诿,《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并保障资金,各级政府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倡导公民参与、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条例》第五条明确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综合执法、林业、水利等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明确规定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相关工作,规划区内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工作。
关于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制度,《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类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并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予以完善,如未实行物业管理并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区,其绿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工程范围内绿地,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在管理责任人职责要求中,明确其应当制定城市绿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管理范围内绿地的巡查。发现有占用、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鼓励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地下设施顶面绿化。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高架、桥梁、垃圾中转站等公共基础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明确相关绿化面积折算的具体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依据省有关技术规程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条例》第十三条对一些常见的破坏绿化行为予以规制,明确禁止破坏草坪、树木、绿篱、采摘花果枝叶、攀爬、悬挂、晾晒、拴挂物品、破坏绿地内景观设施、向植物倾倒或者排放妨害正常生长的物质、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在绿地内挖土取石、野炊烧烤等九项禁止性行为,并设置相应罚则。
为了细化绿地占用的规定,区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占用等不同情况,完善临时占用延期申请的提出时间,并对随意砍伐、迁移行道树的情况予以严格规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详细规范占用绿地和立体绿化的审批程序,并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拆除的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五条明确临时占用绿地有关办理程序、占用期限和法律责任,并对需延期占用的,要求在期满前三十日提出申请。《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迁移、砍伐树木适用的具体情形,便于操作。其中行道树的保护单列一款,禁止随意频繁迁移、砍伐行道树和更换树种,道路建设时要迁移砍伐的,除审批程序外,还需要组织专项论证或者征求公众意见,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就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建立诚信信息平台、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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