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日前,台州市发改委联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出台《关于实行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对工业污水处理实行差别化收费,自2018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据悉,《实施意见》主要针对台州市区范围内产生工业污水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企业。这些企业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氨氮(NH3-N)等多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省里统一指标)的,按现行的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一般工业1.8元/立方米、高污染工业2.25元/立方米)执行,超过基准值的,在现行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超过的分档值和经信部门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档次,加收污水处理费。
由于企业排放的工业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等污染因子含量并不是固定不变,而是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实施意见》规定,污染因子按月度实测平均值计收,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实施意见》还对出现偷排等现象的企业如何收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按排放量计收,若有偷排行为,当年度污水处理费按取用水量(即售水量和取水量)计收;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按取用水量计收。
台州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将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当地财政,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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