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黄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通过明晰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督促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正确履职用权,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要追究。
据悉,《办法》共六章26条,明确了适用范围、追责对象、追责情形、追责方式、追责程序、保障与监督措施、参照执行范围及施行起始日期。
《办法》指出,责任追究要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和各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各管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明确,对贯彻中央和省、市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9种情形,要追究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管委会主要领导成员责任;对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等5种情形,要追究地方党委、政府和各管委会有关领导成员责任;对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等7种情形,要追究政府和各管委会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对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等5种情形,要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适当提高生态建设指标的权重,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对不同区域实施分类考核评价。各管委会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体系,设立专家库,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政府和各管委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工作的协作配合。发现对《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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