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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治污责任

海盐“步履不停”推进“阳光排污口”建设

发布时间:2018-01-16 06:40:39 来源:嘉兴日报 记者 周伟达 通讯员 卢毅

  近日,记者从海盐县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废水排放企业的监管,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根据海盐县环保局和海盐县水务集团近年来对企业排放污水的检测情况,2018年,海盐县将继续对70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致力打造“阳光排污口”。  

  实际上,海盐县环保局在2017年就开始着力推进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建设,第一批共涉及全县造纸、印染、化工、电镀行业的30余家企业,该项工作对企业排污口在设置位置、标识牌设置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已于2017年12月底基本完成,但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建设一直在路上。  

  “我们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号)等相关规定,扎扎实实开展重点监控企业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县环境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说,排放口应严格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放口设置合理,污染物排放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在规范设置排污口的基础上,各重点监控企业在污染源废水排放口要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对于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在厂界附近或厂界外的,标志牌就近设置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对污水排放口及采样点采用开放性通道与厂区外界相连通的,要根据通道长度合理设置标志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污水排放口附近醒目处或标志牌上设置电子显示屏,在排污单位网站实时公布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环境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污染物排放口改造完成后需附带建设照明、摄像监控等相关的辅助设施,视频文件需上传至环保局,不具备上传条件的,需在本单位保存30天以上。排放井需加装护栏或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加装盖板的排放井需预留40厘米×40厘米的采样孔。  

  “对重点监控企业实施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旨在确保公众能有效监督企业的治污活动,确保环保执法监管人员能随时采样、随时取证,确保责任明确、依法行政,全面提高环境执法效率,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治污责任。”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二批“阳光排污口”建设工作完成期限是2018年6月30日,环保部门将在此期间督促各企业按时完成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对未按规定整治到位的企业,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罚。 


标签:排放;排污口;污水排放口;标志牌;环保局;采样;监控企业;海盐县;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责任编辑:陈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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