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扬州市信用办、市文明办联合召开了第十三次“红黑榜”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办法》,政府各部门联合“出拳”,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多个部门联合惩戒
建立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
《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办法》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办法》明确,我市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归集入我市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法人和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再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时推送给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同时,各部门定期向市信用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反馈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情况和联动惩戒措施实施效果。
《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改变了原来由法院独立开展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追究,为由多个部门在多领域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既包括失信的法人、自然人,也包括失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通过联合惩戒,限制老赖的生产、生活。
《办法》还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市中院将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执行担保请求解除失信惩戒的,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纠正,并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惩戒涉及多领域
考公务员、坐飞机等都不行
《办法》明确了行业准入限制类、入职任职限制类、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类、荣誉和授信限制类、特殊市场交易限制类和高消费限制类等6大类项联合惩戒措施,涉及金融机构审批、参与政府采购、食品药品经营、政府优惠性补贴、法定代表人任职、工务人员招录、文明单位参评、旅游消费、限制出境等多个重点领域。
在行业准入上,限制其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民生行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认定,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在入职任职上,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限制招录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入伍服役等。
在政府奖补上,限制获得各类财政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申报使用相关政府支持项目。
在荣誉授予方面,不能被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评选,不得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等。
在特殊市场交易方面,依法限制参与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
在高消费限制方面,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等,限制住宿四星级以上酒店,限制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老赖”全面受限
偿还所欠债务解除惩戒
市信用办同时公布了近期发生的失信案例,实施联合惩戒后,失信被执行人偿还了所欠债务。
高邮王某与高邮俞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院达成调解,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俞某应在三年内分三次赔偿王某18万元。但协议签完后,俞某却变了卦,没有履行承诺过的付款义务。王某未能拿到赔偿款,于是向高邮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俞某拒绝法院依法传唤,亦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和法院玩起“捉迷藏”。高邮法院因此将俞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相关单位推送,并在当地闹市区、所在社区、公交站台等处公示。没过多久,俞某主动来到法院,将18万元欠款一次全部偿还,法院将其从失信单名中解除。
江都朱某与江都吕某本系好友,2015年,朱某向吕某借款10万元后人间蒸发,吕某讨要借款不成向江都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江都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吕某的诉讼请求。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多方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朱某亦外出逃债,案件陷入困境。执行法官依法对朱某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全面限制其购买飞机票、高铁票等高消费行为。最终,朱某主动履行了全部裁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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