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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例!男子在河道上非法电捕鱼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7-11-23 08:42:32 来源:萧山日报 记者 李小荣

  萧山的河道里又出现了非法电捕鱼者的身影,很多小鱼苗都被捕走了。不过,这次被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

  王某,益农人。11月9日,他在益农镇三围村附近水域进行非法电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过执法人员多次走访群众,深挖搜集证据,数次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王某最终承认了自己用电瓶、逆变器、电捕网兜等工具在益农镇三围村水域多次实施电力捕鱼的违法行为。

  王某说,平日里自己务农比较忙,闲下来想给家里的小孩改善伙食,就想到电捕鱼,便将电动车中的电瓶拆下来,自己组装了一个电捕鱼工具去河里电鱼。

  17日,王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昨天,记者在萧山看守所里见到了王某。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这几天我一直在接受教育,我知道了电捕鱼对鱼、对人、对环境都有很大危害,坚决不再非法电捕鱼,我也会提醒身边人不要进行非法行为。”

  据了解,电捕鱼是指一些人为了快速获得大量的渔获而采取的一种用高压电捕捉鱼类的非法捕鱼方法。这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电极所到之处,大量的鱼会被电死或者加大鱼的畸形、病变概率,从而造成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电捕鱼还会对鱼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栖息的无脊椎动物造成严重伤害,使鱼的生物饲料减少,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此外,由于电鱼器采用高压电捕鱼,有时候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电鱼器漏电,会把电鱼人自己电死,对人也有极大的伤害。

  电捕鱼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我国的《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为了巩固“治水”成果,加强渔业资源保护,自9月1日起,我区全面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截至11月22日,34人因非法电力捕鱼或者销售禁用渔具被顶格处罚,2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拘。

标签:电捕鱼;执法人员;电鱼;非法;渔具责任编辑:陈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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