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近日通过《关于山西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个涉及地方税额的决定。
2018年1月1日起,山西省将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收取排污费。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颁布,对环保税的税额予以确定,所征税收用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治理。法律还规定了征税税额的幅度,具体征税税额和适时增加相应目录由各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根据环保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决定》除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外,还规定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据山西省财政厅相关人员介绍,全省污染物适用税额是在综合考虑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发展目标的基础上拟定的,多形式多渠道征求了立法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标准相比,太原市费税基本平移,其他市小幅提高。
另外,从全省排污费收入情况看,2016年全省排污费征收收入为12.04亿元,据测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后,这项税收收入将达到19亿元。随着全省强化环境治理,排污量将逐年减少,环境保护税收入将逐年趋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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