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日前召开的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
征管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为此,北京市政府建立了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
针对《环境保护税法》授权事项,市政府责成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财税、环保等相关部门逐户分析环保税改革影响,先后组织了4场重点企业、两场环保监测机构、两场专家学者的专题研讨,征求了市人大、各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的意见。
同时,北京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完成第一阶段排污企业档案数据交接、纳税人信息核对,建立税源数据库,开发搭建税务与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各项征管准备工作有序推进。
按法定上限确定税额标准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
本次环境保护税改革,北京确定执行法定幅度上限的税额标准。市财政局介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本市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由现状80.6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由现状约57%提高到77%,到2035年达到95%以上。面对环境治理的艰巨任务,应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调节职能作用,从高制定本市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据了解,2016年,北京市排污费收入6.13亿元,但大气污染治理投入达165.6亿元,水资源保护投入达176.6亿元,排污收费金额远低于环保投入,这难以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从高制定北京市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有利于强化排污者责任,促进污染企业采取有效减排措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此外,按照法定幅度上限确定税额标准,也与首都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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