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配套印发《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技术指南》,推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率先在渤海等污染问题突出、前期工作基础较好,以及开展“湾长制”试点的重点海域,率先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并逐步在全国沿海全面实施。
《意见》指出,要以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积极作用,按照质量改善、政府抓总、陆海统筹、分步实施的原则,依循“查底数、定目标、出方案、促落实”的推进思路和实施步骤,推动总量控制制度在部分重点海域率先建立实施,不断健全完善以保护生态系统、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制度框架和标准规范,为在我国重点海域全面建立总量控制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意见》明确,2018年,率先在大连湾、胶州湾、象山港、罗源湾、泉州湾、九龙江—厦门湾、大亚湾等重点海湾,以及天津市、秦皇岛市、连云港市、海口市、浙江全省等地区,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渤海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19年,渤海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全国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20年,全国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技术指南》规范了总量控制区域边界确定、海域水质调查与评价、总量控制指标识别及水质目标制订、陆源及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调查评估、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污染物削减总量分配及总量控制成效考核等技术流程和方法,用于指导我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国家海洋局局长王宏指出,总量控制制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制度。国家海洋局还将出台一系列支持措施,如对于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地区,将在“蓝色海湾”整治工程、海洋经济示范区创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申报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要求省级海洋部门加大资金和政策方面支持;要求局属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实行对口指导帮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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