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近日召开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以下简称《划定方案》)。
2017年9月,《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经安徽省委深改组第22次会议、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
依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和《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安徽省环保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了《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与部分重点市县进行了多次当面对接,尽最大可能吸纳各地的合理化建议。
2017年8月29日,安徽省召开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划定方案》,并经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组成员论证。 2017年11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召开国家红线协调领导小组会议,会上通过了《划定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规定,红线范围包括3个方面,即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以及省级及以上禁止开发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蓄滞行洪区、饮用水水源地、国家公益林、清水通道维护区、优良水体及滨岸带、长江生态保护岸线等1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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